法規名稱: 法務部檢察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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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之任用、陞遷、
    轉調及重大獎懲案件,暨辦案書類成績之審查,設檢察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委員十四人,除由本部
    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左列人員遴任之:
  (一)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一
        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四)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候補檢
        察官)四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本部遴派,第(二)款由最高檢察署遴報本部
    核派,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由高等法院檢察署遴報本部核派
    ,任期均為一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報部核辦。
    高等法院檢察署遴選第(三)、(四)兩款人員時,應顧及地區之平
    衡。如為候補檢察官,其任職須滿三年以上。
    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人員當選為委員者,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
    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本會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除本會當然委員外,並得聘請左列人
    員為審查委員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一)最高法院庭長、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庭長。
  (四)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五)其他富有審檢經驗之專家。
    本會審議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時,得邀請聘任之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
    見。

五、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應經委員三人審查。審查完竣,分別評定分數
    ,加具考語,送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六、本會於審議任用、陞遷、轉調及獎懲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
    員或首長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五
    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時,應自行迴避。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至(四)款遴選之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
    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八、本會審議結果,報請部長核定後分別處理。

九、本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辦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間固定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三下午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