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之任用、陞遷、
轉調及重大獎懲案件,暨辦案書類成績之審查,設檢察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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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委員十四人,除由本部
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左列人員遴任之:
(一)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一
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四)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候補檢
察官)四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本部遴派,第(二)款由最高檢察署遴報本部
核派,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由高等法院檢察署遴報本部核派
,任期均為一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報部核辦。
高等法院檢察署遴選第(三)、(四)兩款人員時,應顧及地區之平
衡。如為候補檢察官,其任職須滿三年以上。
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人員當選為委員者,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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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
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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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除本會當然委員外,並得聘請左列人
員為審查委員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一)最高法院庭長、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庭長。
(四)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五)其他富有審檢經驗之專家。
本會審議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時,得邀請聘任之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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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辦案書類成績,應經委員三人審查。審查完竣,分別評定分數
,加具考語,送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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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審議任用、陞遷、轉調及獎懲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
員或首長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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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五
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時,應自行迴避。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至(四)款遴選之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
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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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結果,報請部長核定後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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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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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開會時間固定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三下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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