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有關人
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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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左:
(一)本署暨所屬機關委任人員之任用、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
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檢察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人事室簽請檢察長核交本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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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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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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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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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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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審議結果,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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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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