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有關人
    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左:
  (一)本署暨所屬機關委任人員之任用、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
        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檢察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人事室簽請檢察長核交本會審議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
    決。

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審議結果,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八、本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