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 8
4.6.5 日法(84)政字第一二六八0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成立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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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所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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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所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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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
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定期評估本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所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七)本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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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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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針對本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課室主管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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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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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
義副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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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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