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看守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 8
    4.6.5 日法(84)政字第一二六八0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成立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所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所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
        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定期評估本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所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七)本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課室主管
    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
    義副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

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