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一、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設置之。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
    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方針與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課程各項科目與時數之審議及講座之遴
        聘事項。
  (三)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事宜之審議事項。
  (四)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洽調具有司法官資格者兼任導師之
        遴聘事項。
  (五)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處分退訓之審議事項。
  (六)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業務有關章則擬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七)司法官訓練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司法官訓練業務經本會召集人交議事項。

四、本會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兩者均不克出席時,由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會議時得通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教務組長、學務組長及其他必要
    人員列席。出列席人員對於不宜公開之議案審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七、本會決議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會議紀錄除分送各委員外,另
    行分送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法務部備查。

八、本會秘書事務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辦,並由該學院教務組組長任執
    行秘書。

九、本會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有關機關來往文件亦得
    逕向本會行文。

十、本要點經本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