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