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
  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原法醫師執業執照(驗畢後繳回)。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
  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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