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同意權之行使,主席亦得為之。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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