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
  內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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