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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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