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