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
計人員條例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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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統計人員辦事處所,定名為統計室,冠以所在機關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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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統計資料之登記、調查、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關於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或其他主辦統計人員委辦之統計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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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與佐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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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員名稱等級,由行政院主計處視其所在機關之組織及其事務之繁
簡定之。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統計主任、薦任。
高等法院檢察處、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置統計主任,均薦補。
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監獄置統計主任,薦任或委任
。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置統計員,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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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員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受各該上級機關統計人員之指導監督,
並依法受所在機關主管長官之指揮,主辦各該所在機關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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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統計佐理人員之名額、等級,由法務部統計長按其事務之需要核
擬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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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員分為統計主任及統計員,佐理人員分為課長、書記官及雇員。
前項編制職等「薦任」之主辦人員由法務部統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
免,其餘「薦任或委任」之主辦及佐理人員悉由法務部統計處依「行政
院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調遷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
遷調,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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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處理所在機關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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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遇事務需要時,得報請所在機關長官調員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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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得派佐理人員在所在機關各部分組織中抄錄有關統計之表冊文簿
從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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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人員之敘級、遷調、訓練、考績、獎懲及其他人事事項,由主辦人
員報請法務部統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辦或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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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所需俸給事業等費用另項列入所在機關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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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對於各項統計報告之編送應依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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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於各項冊籍圖表格式之製定與統計結果之公布以前,應先送請法
務部統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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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每季應依照規定格式編造工作報告,陳報法務部統計處核閱後,
摘要編入法務部統計處工作報告內,陳報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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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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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應行請示或報告法務部統計處及各該所在機關長官各事項,應按
其性質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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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行文程弛狸定如左:
一、對外行文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二、對內行文:對所在機關長官用簽對法務部統計處及其他機關主計組
織用函或簡便行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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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職員應遵守所在機關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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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職員請假應依照所在機關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請假或出差,應先
行報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核准指派人員代理職務。
本細則自奉准之日施行。
附┌────┬────┬──┬─┬─┐
註│ 少│ 看│ │ │ │
:│ 年│ 守│ │統│ │
本│ 觀│ 所│ │計│法│
表│ 護│ 統│ │機│務│
所│ 所│ 計│ │關│部│
列│ 統│ 室│ │名│所│
各│ 計│ │ │稱│屬│
統│ 室│ │ │ │各│
計├────┼────┼──┼─┤機│
員│合雇書統│合雇書統│合雇│職│關│
額│ │ │ │ │統│
編│ 記計│ 記計│ │ │計│
制│ │ │ │ │室│
係│計員官員│計員官員│計員│稱│員│
一├────┼────┼──┼─┤額│
般│ 雇委委│ 雇委委│ 雇│職│編│
準│ │ │ │ │制│
則│ 用任任│ 用任任│ 用│等│表│
, ├────┼────┼──┼─┤ │
實│ │ │ │員│ │
際│ │三一一 │三一│ │ │
用│ │||| │||│ │ │
人│三一一一│五二二一│七二│額│ │
時├────┼────┼──┼─┤ │
, │ │ │ │備│ │
應│ │ │ │ │ │
以│ │ │ │ │ │
預│ │ │ │ │ │
算│ │ │ │ │ │
員│ │ │ │ │ │
額│ │ │ │ │ │
為│ │ │ │ │ │
準│ │ │ │ │ │
。│ │ │ │ │ │
│ │ │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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