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
  員。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
  室指導。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