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局本部單身宿舍借住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局本部單身宿舍,由第七處依據本要點借住及管理。
二、凡家住臺北市、臺北縣(不包含貢寮、瑞芳、金山、三芝、萬里、石
    門、雙溪、平溪、樹林、鶯歌)以外之局本部服務人員,因路途較遠
    ,不便當天來回上班者,得申請借住。
三、依院頒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於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前退休之單身無眷
    無自有房屋人員,得申請借住。
四、基於特殊業務需要經奉核定者,得申請限期借住。
五、申請借住之人員,應提出書面申請(詳附件),經第七處審查通過後
    ,通知借住,並立切結書(詳附件)。
六、借住宿舍人員,凡任科長以上者,以一人一間為原則,其餘以二人一
    間為原則,工友以四人一間為原則。
七、科長級以上及值日人員分配四樓,其餘分配五樓,工友分配六樓,女
    生分配七樓。
八、加班留宿人員依規定向第七處事務科取房間鑰匙借住,用畢歸還。
九、凡借住本局宿舍者,除依規定扣繳房租津貼,按表收繳電費外。環境
    清潔由借住人員自我服務,並按樓層編組,排班打掃該樓層公共環境
    。
十、借住宿舍之人員,調離局本部時,應於一週內向第七處事務科辦理交
    還宿舍手續。
十一、凡經借住之宿舍,不得擅自更調、轉借,每月夜宿時間少於十五日
    者,如無正當理由,得予以收回。
十二、凡借住宿舍人員於退休、離職日起,限一個月內遷出,不得借故拖
    延。逾期宿舍內未搬之物品,視同廢棄物,由第七處會同政風室辦理
    丟棄。
十三、借住宿舍之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外人留宿,亦不得在寢室接見異性賓客。
(二)本宿舍出入時間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日
      得延長至夜間十二時。
(三)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收聽(視)廣播、電視時,聲音不
      能太大,不得有妨礙他人之行為。
(四)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等。
(五)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配合管理人員,採
      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六)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如有
      損壞情事,應即通知第七處事務科派員檢修。
(七)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九)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十)借住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就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十四、本要點陳奉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