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澈底肅清煙毒及不法濫用麻醉藥品
,以維護國民健康,確保社會安定,持續國家經濟發展,特設緝毒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專責辦理煙毒查緝有關工作。
二、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局煙毒查緝工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二)關於煙毒案件資訊之蒐集、分析、處理與運用事項。
(三)關於煙毒案件之偵查、偵辦與移送事項。
(四)關於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及集中保管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緝毒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與國外緝毒機構之資訊交換及聯繫合作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關於獲案煙毒資料之電腦建檔、分析與運用事項。
(八)關於煙毒案件預防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煙毒案件之綜合業務事項。
三、本中心設左列各科分掌第二點所列事項:
(一)第一科(資訊處理科)。
(二)第二科(案件偵辦科)。
(三)第三科(綜合業務暨獲案煙毒保管科)。
四、各調查處、站,承本中心之命,置專人偵辦煙毒查緝工作。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均由本局遴派適當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置專門委員、督察、秘書、科長、調查專員、專員、調查員、
科員及雇員;各調查處、站置調查專員、調查員及科員;均由本局現
有員額中調配,其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法務部調查局緝毒中心編組表(核定本)│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 任│簡 任│(一)│由本局遴派│
│ │ │ │適當人員兼│
│ │ │ │任 │
├────┼───┼───┼─────┤
│副 主 任│簡 任│(一)│由本局遴派│
│ │ │ │適當人員兼│
│ │ │ │任 │
├────┼───┼───┼─────┤
│專門委員│簡 任│ 一 │ │
├────┼───┼───┼─────┤
│督 察│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科 長│薦 任│ 三 │ │
├────┼───┼───┼─────┤
│調查專員│薦 任│ 十三 │含緝毒中心│
│ │ │ │三人;各調│
│ │ │ │查處、站十│
│ │ │ │人。 │
├────┼───┼───┼─────┤
│專 員│薦 任│ 三 │ │
├────┼───┼───┼─────┤
│調 查 員│薦 任│ 六七 │ │
├────┼───┼───┼─────┤
│科 員│委 任│ 七 │含緝毒中心│
│ │ │ │二人;各調│
│ │ │ │查處、站五│
│ │ │ │人。 │
├────┼───┼───┼─────┤
│雇 員│ │ 二 │ │
├────┼───┼───┼─────┤
│合 計│ │九十八│表列專任人│
│ │ │(二)│員均由本局│
│ │ │ │現有員額調│
│ │ │ │配運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