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緝毒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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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澈底肅清煙毒及不法濫用麻醉藥品
    ,以維護國民健康,確保社會安定,持續國家經濟發展,特設緝毒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專責辦理煙毒查緝有關工作。
二、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局煙毒查緝工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二)關於煙毒案件資訊之蒐集、分析、處理與運用事項。
(三)關於煙毒案件之偵查、偵辦與移送事項。
(四)關於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及集中保管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緝毒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與國外緝毒機構之資訊交換及聯繫合作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關於獲案煙毒資料之電腦建檔、分析與運用事項。
(八)關於煙毒案件預防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煙毒案件之綜合業務事項。
三、本中心設左列各科分掌第二點所列事項:
(一)第一科(資訊處理科)。
(二)第二科(案件偵辦科)。
(三)第三科(綜合業務暨獲案煙毒保管科)。
四、各調查處、站,承本中心之命,置專人偵辦煙毒查緝工作。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均由本局遴派適當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置專門委員、督察、秘書、科長、調查專員、專員、調查員、
    科員及雇員;各調查處、站置調查專員、調查員及科員;均由本局現
    有員額中調配,其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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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緝毒中心編組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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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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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  任│(一)│由本局遴派│
│        │      │      │適當人員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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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簡  任│(一)│由本局遴派│
│        │      │      │適當人員兼│
│        │      │      │任        │
├────┼───┼───┼─────┤
│專門委員│簡  任│  一  │          │
├────┼───┼───┼─────┤
│督    察│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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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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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專員│薦  任│ 十三 │含緝毒中心│
│        │      │      │三人;各調│
│        │      │      │查處、站十│
│        │      │      │人。      │
├────┼───┼───┼─────┤
│專    員│薦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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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員│薦  任│ 六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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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任│  七  │含緝毒中心│
│        │      │      │二人;各調│
│        │      │      │查處、站五│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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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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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十八│表列專任人│
│        │      │(二)│員均由本局│
│        │      │      │現有員額調│
│        │      │      │配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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