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作業
    ,除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
    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由工程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

三、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一定金額」者
    ,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
    。

四、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由工程主
    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核備。

五、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由工程主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
    、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複審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