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本部公文處理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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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之製作,應確實依公文程式條例與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
」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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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辦公文之「簽」,應於「簽」上加註簽辦單位。其為創簽者,應於
簽呈左上角載明「創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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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文記載之姓名、日期、數字、文號及引用法條等應正確無誤,各級
審核人員並應確實注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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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外行文,除駁回假釋與撤銷假釋案件及需對陳情人答覆之人民陳情
案件,免列承辦人姓名,餘均應於「筆硯 WEB 公文製作系統」右上
角確實列明承辦人之姓名、電話及電子信箱並隨時更新承辦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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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與其他單位主管業務有關之公文,除係告知之性質,得於簽奉核
定後會辦其他單位外,應先會辦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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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辦案件具時效且涉及數單位時,應以分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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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之會辦,除得以簡單處理者外,應使用會辦單。會辦單位應注意
處理期限,以免延誤送會單位處理公文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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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文陳核前,應檢查有無完成會辦程序。會辦單位有不同意見者,應
予綜簽後,再行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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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核之公文,應按下列順序之燕尾夾或釘書針等裝釘整齊:
(一)簽或函稿。
(二)會辦單。
(三)簽或函稿所提列之相關附件。
(四)來文。
(五)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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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簽辦文稿附多項文件時,應依簽中所引述之先後次序裝訂,並於文
件上方黏貼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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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之公文,應於簽或稿之左上角註明,其有數稿
時,並應註明函稿之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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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核之公文,引用法規條文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之:
(一)引用較常用之法規者,應檢附引用之法條條文。
(二)引用較少用之法規者,應檢附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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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文夾應確實依公文之速別使用,其區分如下:
(一)最速件:紅色。
(二)速 件:藍色。
(三)普通件: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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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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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文陳核時,承辦人應黏貼「公文陳核流程表」貼紙於卷表,並以
鉛筆勾選核定之層級為第一層或第二層。其有誤予勾選之情事者,
各級核稿人員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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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急要公文,應由專人持送會辦或陳核,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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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加速公文流程,減少部次長決行之公文數量,依本部分層負責明
細表規定,應由各單位主管代決之公文,各單位主管即應予以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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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平時行文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尊重行政體系,應注意現行之行政系統,不可越級行文。非
本部直屬機關不可對部直接行文,本部亦不得對非直屬機關直
接行文。但副本或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九條辦理查
核或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稽核之行文,
不在此限。
(二)以副本行文,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
不必行文答復。
(三)須轉行之公文,本部應行文直屬機關,請其轉行。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檢察署及其所屬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本部
行文時應視業務督導性質行文;如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督導
,行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行;業務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
,行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行。但非屬督導性業務可直接行
文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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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須緊急處理或有時間性行文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二)本部各單位得以單位名義行文所屬機關,本部所屬機關亦得直
接行文本部各單位,但應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機關。
(三)本部行文直屬機關查照辦理,並以副本行文所屬機關照辦,對
正本受文者應註明「已副知所屬機關照辦,無須轉行」;對副
本受文者應註明「均請照辦」。所屬機關可直接復文本部各單
位。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檢察署及其所屬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本部
行文時視業務督導性質依前兩款規定辦理。但業務屬最高法院
檢察署督導者,第二款之副本第三款之正本均應包括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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