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執行業務檢查項目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行政執行處執行業務檢查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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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書記官、執行員於收案後,有無於規定期限內,通知義務人│
│    繳清或開始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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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書記官、執行員承辦案件,有無無故拖延未依規定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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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書記官、執行員有無據實填載執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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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之原因、執行金額、期數及期間有無符合法令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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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未結案件有無依規定列入月報表並陳報行政執行署 (以下稱│
│    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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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之逾期未結原因、是否積極進行、有無無故拖延不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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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視為不逾期案件是否依規定列管;有無隨時注意停止原因是否消│
│    滅,已消滅者有無立即依規定進行,儘速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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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聲明異議事件,有無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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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 (債權) 憑證之核發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依規定送本署復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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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有無依規定報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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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執行程序有無顯然違誤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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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其他必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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