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檢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第八十七點:「各機關應研訂文書流程管
        理稽核計畫,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
        改進,並辦理獎懲。」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第二章「權
        責劃分」、第五章「文書稽催」及第十二章「公文檢核」。
  (三)行政院頒「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二、目的
    藉由資料查閱及對相關問題查詢,並輔以個案抽查、問卷調查等方式
    ,有效瞭解並評估機關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有關問題
    及缺失,從而提出改進建議和解決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

三、組織及職掌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公文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
        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綜理文書流程管理檢核事宜。
  (二)本小組成員由本部各單位副主管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
        書。
  (三)本部秘書室負責本小組幕僚作業;本部資訊處協助公文管理系統
        相關作業。
  (四)本小組負責督導、檢核及獎懲作業之擬議。

四、檢核對象與權責劃分
  (一)本小組辦理本部各單位及本部直屬各機關之檢核。
  (二)本部調查局辦理局本部及所屬各單位之檢核。
  (三)本部行政執行署辦理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之檢核。
  (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所屬各機關之檢核。

五、檢核時機
  (一)平時稽催-隨時辦理防止積案。
  (二)定期檢核-依行政系統分層辦理督導改進:
        1.本部及直屬各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自行檢核一次。
        2.本部調查局、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所屬機關至
          少每年應自行檢核一次。
        3.已發現不符品質與超過規定處理時限案件,或一再改分致延誤
          辦理時效或分類登錄不實之公文,應即加以檢討,分析其原因
          ,設法改進,並應查明有無人為因素。
  (三)本小組得視情況實施不定期檢核。
  (四)實際檢核時程另行通知。

六、檢核實施方式
    各主管機關得視情況以下列方式實施檢核:
  (一)行文督促作業
        1.就行政院及本部有關文書流程管理、時效管制、檔卷管理及文
          書製作等相關規定,行文督促作業。
        2.前項辦理情形或績效報部備查。
  (二)口頭詢問提示就報部辦理情形或績效及統計表之缺失或疑點,隨
        時以電話詢問提示。
  (三)實地訪問,重點檢查選擇績效不佳或作業有缺失之機關(單位)
        ,實地訪問,重點檢查。
  (四)抽樣檢查訂定實體文抽查之百分比,實地抽樣檢查。
  (五)公布統計分析結果,督促改進參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
        考月報之方式,公布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統計分析結
        果於本部網頁或行文各機關,督促改進。
  (六)問卷調查製作公文流程管理及時效管制相關作業問卷調查表,實
        施問卷調查,以為辦理公文檢核作業之參考。

七、檢核項目
  (一)登錄及統計的確實性
        1.是否將所有公文(包括總收文、單位收文、首長交辦公文、創
          簽創稿)均納入管制。
        2.公文處理流程自收文、分文、簽辦、會辦、陳核、送繕、用印
          至發文、銷號、歸檔等之控管情形。
        3.是否依公文性質及結案期限分類管制,包括:一般公文、人民
          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
          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等。
        4.各項統計數據是否確實及各項數據是否均有佐證資料可供稽核
          。
  (二)公文流程有關時效性之檢討
        1.各類公文是否均依其辦理時限辦結。
        2.公文稽催情形。
        3.逾期未結公文之比重。
        4.有無遲延及積壓公文之情形。
        5.有無先存後辦等規避管制之情形。
  (三)運用資訊技術執行文書流程管理相關作業情形
        1.公文管理系統上線情形。
        2.公文製作電腦化情形。
        3.公文電子傳遞、公文電子交換實施情形。
        4.檔卷管理電腦化實施情形。
  (四)不符品質公文之改善情形
        1.公文製作之結構、作法、分段要領、各段格式、用語、行文等
          ,是否符合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2.文書處理流程是否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3.文書簡化。
  (五)人民申請(聲請)之處理
        1.各類人民申請(聲請)案件是否均訂定有處理期限並依限辦結
          。
        2.對人民申請(聲請)案件之處理,是否達到為民服務及便民之
          要求。
  (六)對逾期結案公文之檢討改進情形。
  (七)有關文書處理、時效管制等相關制度之執行情形。
  (八)對於逾期限尚未答復監察院案件,是否實施下列措施:
        1.有無稽催。
        2.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有無個案分析處理。
        3.超過處理時限二個月尚未答復監察院者,是否分別調查原因、
          分析責任,除經簽報准予展期者外,有無簽報核處。
        4.有無每月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對內公布,視需要提報主管
          會報、業務會報。
  (九)其他依機關特性之檢核項目。

八、實施稽催
  (一)承辦人自我檢查:
        1.把握簽辦時效,力求在時限內辦結。如案情複雜,並應於屆滿
          處理時限以前,敘明理由與展期日數,申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
        2.對於陳核或送會逾時公文,應予提醒催辦。
  (二)電腦系統協助稽催:
        1.對公文將屆辦理期限,以公文系統直接提示,或聯結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承辦人依限辦結,或辦理展期作業。
        2.公文之承辦如已逾期仍未辦結,得以公文系統直接稽催,或聯
          結電子郵件方式稽催承辦人,並通知承辦人之主管。
  (三)機關內單位收發人員,以發文人員負責稽催:
        1.掌握登錄資料,在承辦人可使用時間屆滿以前,提示注意。
        2.對逾期公文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應提示辦理展期,已逾
          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應每日查催或持續稽催。公文
          若逾處理時限三十日時,應即提請作個案分析。
        3.對於會辦公文應依卷宗速別規定,協助稽催承辦人依限處理,
          如受會公文已逾期並應辦理查催。
        4.按週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並即請承辦人員確實答復延辦
          理由。
        5.按週綜合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並將逾期案件逾期理由及處
          理情形送秘書室。
  (四)單位主管督導催辦:
        1.確實掌握所屬人員的可使用時間資料,於期限屆滿以前督促辦
          結。
        2.差假人員,指定代理人避免積壓公文。部屬差假,應督促業務
          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
        4.檢討展期公文,分析其原因,糾正缺失,並列為平時考核的紀
          錄。
  (五)本小組綜合稽催:
        1.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如逾處理時限三十日時,應即提
          請作個案分析。
        2.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公文作業及稽催作業。
        3.下列案件應予個案管制或處理:
         (1)經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展期案件。
         (2)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尚未結案案件。
        4.協調解決有關稽催作業共同性問題。
        5.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實施抽查。
        6.檢討稽催成果,每月提報一次。

九、獎懲
    對各類文書檢核結果得提出檢核報告,個案簽請獎懲,其獎懲標準如
    下:
  (一)有下列情形者,核與嘉獎:平時稽催、定期或不定期檢核時,公
        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與記功:
        1.平時稽催、定期或不定期檢核時,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
          作業詳盡確實,而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
          者。
        2.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3.對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處申誡;懲處案件如認為未達申誡程度者
        ,得為警告或發命令使之注意之處分:
        1.無故積壓公文,逾期六至十日辦結者,申誡一次;逾期十一日
          至十五日辦結者,申誡二次。
        2.登錄不實、統計不確實或未實施各種分析,至文書流程管理原
          則不能落實者。
        3.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4.違反分層負責規定情形較重者。
        5.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6.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7.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書面催辦仍未辦理者。
        8.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9.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錄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錄者。
       10.對公文登錄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
          紀錄者。
       11.專案管制申請未符合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者。
       12.單位發文擱置或逾期歸檔,影響檢核作業者。
       13.未依稽催管理規定稽催及提供查催資料者。
       14.人民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通知
          補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處記過:
        1.無故積壓公文,逾期十六日以上者。
        2.有前款第二目至第十三目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