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室內運動場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為發揮本校室內運動場所使用之功能,並落實場地維護與安全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室內運動場所」,指至真樓一樓羽球場、桌球室,二
    樓桌球室,及至美樓羽、桌球綜合室內運動場。

三、本校室內運動場地之使用,上課時間內,除全校性體育競賽活動外,
    以體育課為優先,其次為戶外活動課及其他經陳准之體育活動課程;
    同一節課若有二個以上班級同時上課,除依上述順序外,必須以班級
    為單位分區使用,以維戒護安全。

四、本校室內運動場地須於學生收封後,方得開放提供本校教職員工使用
    。

五、使用本校室內運動場地須穿著運動裝、球鞋從事運動,禁止穿著皮鞋
    、拖鞋入內運動。

六、禁止在室內喧嘩、亂丟雜屑、空瓶、鋁箔包及其他廢棄物。

七、借用運動器材、場地之班級或人員,應愛惜使用並負責維護運動器材
    、場地之完整性,若有損壞、遺失,應予修復、賠償,如係故意者,
    並依校規議處。

八、上課完畢時,須歸還借用之運動器材、球具,並保持場地整潔,關閉
    水電後,教導員始可帶班離場。

九、本要點陳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