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暨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行執政字第000二二0號函頒「政風督導小
組設置要點」,組成本處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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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會報方式,溝通關念,集思廣益,有效推動及執行「防弊及防貪」
工作,以達成「端正政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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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處各組室主管
兼任,均為無給職,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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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法務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本處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四)本處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五)本處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畫、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六)本處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檢討及有關法令之研擬、建議。
(七)定期評估本處易滋弊端業務及整體政風狀況,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並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八)本處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九)本處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十)本處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十一)本處重大採購案之檢討。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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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處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
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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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前,將開會通知、提案單與會議資料發送各位委員,
並副知法務部或行政執行署派員列席會議,以利雙方意見溝通及政策
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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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適時舉辦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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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其因故無法出席者,得
指定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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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處長核定後實施,副本陳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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