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暨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行執政字第000二二0號函頒「政風督導小
    組設置要點」,組成本處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會報方式,溝通關念,集思廣益,有效推動及執行「防弊及防貪」
    工作,以達成「端正政風」之目的。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處各組室主管
    兼任,均為無給職,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法務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本處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四)本處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五)本處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畫、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六)本處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檢討及有關法令之研擬、建議。
  (七)定期評估本處易滋弊端業務及整體政風狀況,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並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八)本處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九)本處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十)本處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十一)本處重大採購案之檢討。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處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
    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前,將開會通知、提案單與會議資料發送各位委員,
    並副知法務部或行政執行署派員列席會議,以利雙方意見溝通及政策
    傳達。

七、本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適時舉辦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其因故無法出席者,得
    指定代理人出席。

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處長核定後實施,副本陳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