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0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行政執行署九十年八月二日行執政字第00二一六二號函頒「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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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保障民眾權益,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
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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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範圍:
本執行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包括電
子郵件及傳真等)或言詞向本處提出之具體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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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任務及編組:
為能妥適疏處人民陳情案件,本處特成立「陳情疏處小組」。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執行官擔任,下設委員三人,由秘書、人事室
主任、及執行書記官一人擔任,另置幹事二人,分由秘書室專員及執
行員一人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負責綜理並督導本小組處理相關陳情案件。
二、委員:負責受理疏處陳情案件,依業務權責劃分受理案件如下:
(一)秘書:採購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及行政
法令之查詢。
(二)人事室主任:人事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查詢
。
(三)執行書記官:執行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查詢
。另為求迅速處理陳情案件,執行書記官受理之案件,得視案悻
秤報行政執行官或逕交由承辦股辦理。
三、幹事:負責襄助各委員辦理相關陳情事務。
本小組每六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策進檢討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件
之處理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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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要領:
一、員工如接獲有人民陳情預警資料時,應立即通報疏處小組召集人及政
風人員,召集人應即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妥適疏處。
二、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填具「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登記表」(詳如附件
),並立即依規定處理,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未能在規定
期限內辦結者,應簽陳處長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
人。
三、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四、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人
員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如陳情之事
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
人。
五、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如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通
知陳情人補陳之。
六、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
查考: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本處主管之陳情內容,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人員應予保密。
八、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態度應和善,並專注聆聽陳訴內容,嚴禁有言語
或肢體衝突之情事,如陳情人有非理性之行為,如言詞辱罵、肢體衝
突等,應即通報保全及政風人員處理,如情節重大,應即通報警察機
關派員處理。
九、如發生聚眾之陳情案件時,受理人員應立即陳報召集人及政風人員,
並協調陳情群眾派代表開會研商;召集人接獲通報後,應即陳報處長
派員接待疏處,政風人員並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派員支援處理。
十、處理人民重大陳情案件(包括預警資料及處理情形等),受理單位應
立即通報政風人員,政風人員除隨時掌握狀況外,並應將相關資料通
報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暨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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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一、有關處理陳請案件所需行政支援事項,如會場之安排、茶水、麥克風
等事宜,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二、執行本要點成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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