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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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深入瞭解社會民眾對本處行政措施之反應及政風興革建言,提供機
關首長施政考參並策進政風業務,以積極防制貪瀆,端正政風,維護
機關優良風氣,樹立本處親切、效率、清廉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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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查要項
一、本處推動各項行政措施或為民服務事項,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二、社會民眾對於本處辦理各項業務之反應及興革之建議事項。
三、媒體及民意代表對本處有關政風事項方面之報導、質詢。
四、本處員工在外生活言行、品德操守等風評之狀況。
五、本處員工有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收受饋贈賄賂或涉及不當飲宴應酬
等情事。
六、本處員工執行業務之態度及有無藉機刁難、索賄等不法情事。
七、本處員工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物管理、人事、會計、出納
等業務,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八、有關本處員工之檢舉或陳情案件。
九、有關本處員工足堪表彰之廉能事蹟等優良事項。
十、其他奉 處長交辦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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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訪對象
一、本處員工。
二、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政風機構。
三、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移案機關員工。
四、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義務人及其家屬。
五、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
六、與本處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七、向本處陳情、檢舉之民眾。
八、其他經 處長指示之訪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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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訪查方式及作法
一、政風室應主動檢討機關政風現況,至少每月派員進行政風訪查工作三
件,訪查後應將訪查情形簽報 處長。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興革
意見交換意見。
三、訪查之執行,以傾聽受訪者之意見為主,惟必要時得配合本處業務,
實施相關政風法令宣導,並轉致宣導資料。
四、進行訪查前,訪查人員應主動出示機關服務證件,在受訪對象同意配
合下進行,並注重禮節與儀容。
五、訪查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以審慎、負責態度,進行訪查工作,
訪查事實,力求具體,並當場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
六、進行訪查後,應請受訪者在訪查紀錄表上簽章,如受訪對象不願具名
或要求保密,訪查人不得勉強,並應將其意見以「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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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訪查資料之處理
一、有關訪查資料應確實查證。
二、涉及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處長核處。
三、非本處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整後
,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四、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興革意見,彙整後專案簽請本處相關
業務主管單位並陳報處長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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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本計畫所需經費,擬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檢討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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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計畫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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