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貳、目的
    為深入瞭解社會民眾對本處行政措施之反應及政風興革建言,提供機
    關首長施政考參並策進政風業務,以積極防制貪瀆,端正政風,維護
    機關優良風氣,樹立本處親切、效率、清廉之形象。

參、訪查要項
一、本處推動各項行政措施或為民服務事項,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二、社會民眾對於本處辦理各項業務之反應及興革之建議事項。
三、媒體及民意代表對本處有關政風事項方面之報導、質詢。
四、本處員工在外生活言行、品德操守等風評之狀況。
五、本處員工有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收受饋贈賄賂或涉及不當飲宴應酬
    等情事。
六、本處員工執行業務之態度及有無藉機刁難、索賄等不法情事。
七、本處員工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物管理、人事、會計、出納
    等業務,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八、有關本處員工之檢舉或陳情案件。
九、有關本處員工足堪表彰之廉能事蹟等優良事項。
十、其他奉  處長交辦或事項。

肆、受訪對象
一、本處員工。
二、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政風機構。
三、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移案機關員工。
四、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義務人及其家屬。
五、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
六、與本處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七、向本處陳情、檢舉之民眾。
八、其他經  處長指示之訪查對象。

伍、訪查方式及作法
一、政風室應主動檢討機關政風現況,至少每月派員進行政風訪查工作三
    件,訪查後應將訪查情形簽報  處長。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興革
    意見交換意見。
三、訪查之執行,以傾聽受訪者之意見為主,惟必要時得配合本處業務,
    實施相關政風法令宣導,並轉致宣導資料。
四、進行訪查前,訪查人員應主動出示機關服務證件,在受訪對象同意配
    合下進行,並注重禮節與儀容。
五、訪查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以審慎、負責態度,進行訪查工作,
    訪查事實,力求具體,並當場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
六、進行訪查後,應請受訪者在訪查紀錄表上簽章,如受訪對象不願具名
    或要求保密,訪查人不得勉強,並應將其意見以「密件」處理。

陸、訪查資料之處理
一、有關訪查資料應確實查證。
二、涉及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處長核處。
三、非本處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整後
    ,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四、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興革意見,彙整後專案簽請本處相關
    業務主管單位並陳報處長參酌。

柒、附則
    本計畫所需經費,擬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檢討勻支。

捌、本計畫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