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法務部82年6月30日法82監字第1320號及83年11月5日法(83)監
    字第24043號函辦理。

二、辦理電話接見,需由收容人本人申請(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來電告
    知再由本所轉告收容人提出申請),受理電話接見名額每日限80名,
    前40名上午辦理,餘為下午辦理,如遇假日則停止辦理,轉配新單位
    者順延一星期辦理。

三、申請電話接見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 1時30分至4時止
    ,如遇例假日則停止辦理申請電話接見工作。

四、為便於最近親屬或家屬因急事須申請電話接見,設置申請電話接見專
    線,電話號碼:(089)891609或891311。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
        親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
        證明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
        )為限。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許
    可者,得酌予延長。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八、電話接見均設有監聽設備,如有收容人談話內容不宜者,立即斷話處
    理。

九、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利益
    者,不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