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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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處執行人員前往南投地區出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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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執行人員前往南投地區執行或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值班,除適
用下列第(一)款情形外,應就其餘各款方式擇一按壓上、下班指紋
,並應自行協調於 9 時至 17 時之辦公時間內,至少需有 1 人駐
守辦公室。
(一)移送機關派車至彰化本處接送逕往目的地執行者,均於彰化本處
按壓上、下班指紋,出勤時間之計算,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選擇於彰化本處按壓上、下班指紋者,於到達及離開南投行政執
行官辦公室時,均需再按壓上、下班指紋,並以彰化本處所按壓
之上、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三)選擇於彰化本處按壓上班指紋、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下班
指紋者,於到達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時,需再按壓上班指紋,
並以彰化本處所按壓之上班時間及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所按壓
之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四)選擇於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上班指紋、彰化本處按壓下班
指紋者,於離開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時,需先按壓下班指紋,
並以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所按壓之上班時間及彰化本處所按壓
之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五)選擇於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上、下班指紋者,出勤時間之
計算,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選擇前項第(二)、(三)、(四)款者,彰化本處與南投行政執行
官辦公室所按壓上班或下班之同類別指紋差距時間(路程時間),不
得超過 2 小時且出勤時間扣除午休時間 1 小時後,均需達 8 小
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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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畢後需加班者,均請於彰化本處按壓加班之到、離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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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紋系統故障或因故無法使用時,請出勤人員電話通知人事單位或有
關人員處理;並得先改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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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主管應隨時抽查所屬人員出勤狀況並作成紀錄,以作為年終考績
參考;人事單位亦應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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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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