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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處執行人員前往南投地區出差者。

三、本處執行人員前往南投地區執行或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值班,除適
    用下列第(一)款情形外,應就其餘各款方式擇一按壓上、下班指紋
    ,並應自行協調於 9  時至 17 時之辦公時間內,至少需有 1  人駐
    守辦公室。
  (一)移送機關派車至彰化本處接送逕往目的地執行者,均於彰化本處
        按壓上、下班指紋,出勤時間之計算,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選擇於彰化本處按壓上、下班指紋者,於到達及離開南投行政執
        行官辦公室時,均需再按壓上、下班指紋,並以彰化本處所按壓
        之上、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三)選擇於彰化本處按壓上班指紋、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下班
        指紋者,於到達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時,需再按壓上班指紋,
        並以彰化本處所按壓之上班時間及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所按壓
        之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四)選擇於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上班指紋、彰化本處按壓下班
        指紋者,於離開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時,需先按壓下班指紋,
        並以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所按壓之上班時間及彰化本處所按壓
        之下班時間計算其出勤時間。
  (五)選擇於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按壓上、下班指紋者,出勤時間之
        計算,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選擇前項第(二)、(三)、(四)款者,彰化本處與南投行政執行
    官辦公室所按壓上班或下班之同類別指紋差距時間(路程時間),不
    得超過 2  小時且出勤時間扣除午休時間 1  小時後,均需達 8  小
    時以上。

四、差畢後需加班者,均請於彰化本處按壓加班之到、離指紋。

五、指紋系統故障或因故無法使用時,請出勤人員電話通知人事單位或有
    關人員處理;並得先改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六、單位主管應隨時抽查所屬人員出勤狀況並作成紀錄,以作為年終考績
    參考;人事單位亦應不定期抽查。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