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暨其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
  (二)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政六字第一九二二0號函。

二、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
    方式,深入瞭解本監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

三、實施要領
  (一)訪查對象:
        1.本校教職員工。
        2.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
        3.本校受刑學生家屬。
  (二)訪查方式:
        1.直接訪查: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一次
          。
        2.電話訪談:每月利用電話就訪查對象不定期訪談至少一次。
  (三)訪查事項:
        1.本校教職員工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本校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校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本校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
            情事。
         (4)本校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2.本校行政缺失事項:
         (1)本校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2)本校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3)本校政風情事之反映。

四、資料之處理
  (一)涉及本校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報校長核處。
  (二)非關本校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
        程序辦理,並副本陳政風司。
  (三)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處室隊參
        處或陳報政風司參處。

五、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
        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
        興革建言交換意見。
  (三)當場填寫訪查表(如附件),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
        名,不得勉強。

六、附則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勻支。

七、本要點陳奉校長核示,提主管會議討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