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暨其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
(二)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政六字第一九二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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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
方式,深入瞭解本監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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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領
(一)訪查對象:
1.本校教職員工。
2.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
3.本校受刑學生家屬。
(二)訪查方式:
1.直接訪查: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一次
。
2.電話訪談:每月利用電話就訪查對象不定期訪談至少一次。
(三)訪查事項:
1.本校教職員工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本校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校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本校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
情事。
(4)本校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2.本校行政缺失事項:
(1)本校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2)本校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3)本校政風情事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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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之處理
(一)涉及本校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報校長核處。
(二)非關本校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
程序辦理,並副本陳政風司。
(三)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處室隊參
處或陳報政風司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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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
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
興革建言交換意見。
(三)當場填寫訪查表(如附件),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
名,不得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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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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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陳奉校長核示,提主管會議討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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