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適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
積分審查認定事宜,爰依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
〔立法理由〕 為使法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程序嚴謹周延,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及
宗旨,以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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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三十日前,檢附載明
下列事項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研討會議程、論文、專業領域壁報、演講稿、例行教學活動計畫
或網路繼續教育、醫學雜誌通訊課程內容。
(二)講授、演講者符合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一
之證明。
(三)課後考核方式(擔任講授、演講者及發表論文或壁報者免附)。
(四)擬授與參加者之積分。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所得限期請其補正,並於補正後進行審查。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檢附之文
件及欠缺時之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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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採計,以實際授課時數為限,不含報到、開幕、
致詞、考核、休息等。
〔立法理由〕 明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時數之採計標準,避免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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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本所得要求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
出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備查。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得請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出
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等資料,以利後續進行適當之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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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
〔立法理由〕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影響申請團體開設課程提供法醫師進
修,爰明定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以資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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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團體對於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
本所之書面通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
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複審之申請,以本所收受書面之日為準。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團體不服審查認定結果時提起複審之程序。
二、複審程序之功能與訴願程序類似,爰比照訴願程序,將其申請明定為
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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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設繼續教育小組,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事宜。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由繼續教育小組辦理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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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繼續教育小組置組長兼審查委員一人,事務人員二人,由本所內部人
員兼任;外聘專家學者一人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明定繼續教育小組之成員均為無給職,為增公信力,除本所人員兼任外,
負責實質審查之審查委員應有一名為外聘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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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申請團體負責人。
(二)為課程講授者、演講者。
(三)為論文或壁報作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
〔立法理由〕 明定審查委員遇身分重疊、利益衝突之情形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
偏頗之虞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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