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適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
    積分審查認定事宜,爰依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
〔立法理由〕
為使法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程序嚴謹周延,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及
宗旨,以資依循。

二、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三十日前,檢附載明
    下列事項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研討會議程、論文、專業領域壁報、演講稿、例行教學活動計畫
        或網路繼續教育、醫學雜誌通訊課程內容。
  (二)講授、演講者符合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一
        之證明。
  (三)課後考核方式(擔任講授、演講者及發表論文或壁報者免附)。
  (四)擬授與參加者之積分。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所得限期請其補正,並於補正後進行審查。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檢附之文
件及欠缺時之補正程序。

三、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採計,以實際授課時數為限,不含報到、開幕、
    致詞、考核、休息等。
〔立法理由〕
明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時數之採計標準,避免浮濫。

四、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本所得要求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
    出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備查。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得請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出
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等資料,以利後續進行適當之督導措施。

五、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
〔立法理由〕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影響申請團體開設課程提供法醫師進
修,爰明定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以資慎重。

六、申請團體對於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
    本所之書面通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
    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複審之申請,以本所收受書面之日為準。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團體不服審查認定結果時提起複審之程序。
二、複審程序之功能與訴願程序類似,爰比照訴願程序,將其申請明定為
    到達主義。

七、本所設繼續教育小組,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事宜。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由繼續教育小組辦理本業務。

八、繼續教育小組置組長兼審查委員一人,事務人員二人,由本所內部人
    員兼任;外聘專家學者一人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明定繼續教育小組之成員均為無給職,為增公信力,除本所人員兼任外,
負責實質審查之審查委員應有一名為外聘專家學者。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申請團體負責人。
  (二)為課程講授者、演講者。
  (三)為論文或壁報作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
〔立法理由〕
明定審查委員遇身分重疊、利益衝突之情形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
偏頗之虞者,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