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流程,俾利本分署同仁有所遵循,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立法理由〕
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不動產拍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因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或義務人申請,認為
        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
〔立法理由〕
規定本分署不動產拍賣得採通訊投標之情形。

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立法理由〕
為使通訊投標之投標人知悉投標書應寄達之日、時、處所等,爰參照「辦
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六點第三款訂定本點。

四、採通訊投標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不並行現場投標。
〔立法理由〕
規定通訊投標除有特殊情形外,不並行現場投標。

五、採通訊投標者,除有並行現場投標之情形外,現場投標無效。
〔立法理由〕
違反通訊投標規定之法律效果。

六、特別變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不適用通訊投標之規定
    。
〔立法理由〕
因特別變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前經三次拍賣程序,故無需
再依第二點所定通訊投標之必要。

七、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
    繳之保證金支票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所規定之標封格式,載明相關
    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票據及其他
    拍賣公告所載必要文件,於開標期日前一日17時前,以雙掛號寄達本
    分署機關所在地,地址:26047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261號。
〔立法理由〕
規定通訊投標之方式。

八、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書(如附件一)、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二)
    及標封格式(如附件三)得親至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洽領或由本分署
    網站下載。
〔立法理由〕
為能識別通訊投標之標封,俾利於開標前投入投標箱,投標人應使用符合
本分署規範格式之相關投標文件。

九、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未依本分署所規定之標封格式,並載明相關內容者
    ,其投標無效。
〔立法理由〕
投標人不符規定之標封格式,或未於標封上載明相關內容之法律效果。

十、投標書寄達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投標人
    為撤回或變更者,其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仍以投標人原投標書之記
    載為準。
〔立法理由〕
通訊投標意思表示之撤回或變更的禁止。

十一、投標文件(標封)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收文登記簿,並送承
      辦之行政執行官核閱後,直接將投標文件(標封)放入保管箱(設
      置於為民服務中心),無需將投標文件(標封)開封。
〔立法理由〕
規定通訊投標之投標文件(標封)寄達後,收文人員之處理流程。

十二、拍賣公告所定之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30分鐘,會同收
      文人員開啟保管箱,清點投標文件(標封)件數,確認與收文登記
      簿無誤後,填寫不動產通訊投標文件(標封)領取紀錄表(如附件
      四),並將投標文件(標封)投入投標箱。
〔立法理由〕
通訊投標為求周延,避免弊端,應於開標前30分鐘,由執行人員會同收文
人員領取投標文件(標封),並製作紀錄後,投入投標箱,以昭公信。

十三、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
      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之權利。
〔立法理由〕
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另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開標時,如不在
場者,喪失補正之權利,以避免爭議。

十四、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人;若投標人不在場,視為不願增加金額。若無人增加金額者,以
      抽籤決定得標人。
〔立法理由〕
投標人出價相同之處理原則。

十五、投標人未得標者,保證金得當場取回。保證金未當場取回者,由本
      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並填
      寫退還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
      行負擔。
〔立法理由〕
開標時,如未得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不在場
,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領回,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
帳戶。

十六、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由本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
      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並填寫退還
      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
      。
〔立法理由〕
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未得標之投標人或其代
理人領回,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帳戶。

十七、開標時,得標人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外,應於得標後 7日內
      繳足全部價金;得標人未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後
      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立法理由〕
規定投標人拍定後之繳款期限。

十八、通訊投標開標期日,除有特殊情形外,為每月第一週星期三上午11
      時。
〔立法理由〕
規定通訊投標之開標期日。

十九、採通訊投標,而移送機關或債權人願承受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於
      拍賣期日終結前到場為之。
〔立法理由〕
規定移送機關或債權人承受不動產之方式。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應依拍賣公告之
      記載為準。
〔立法理由〕
參照法制體例訂定本點規定,俾資周延。

二十一、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規定本要點實施及修正之方式與生效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