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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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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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