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提付仲裁後,對其聲明之事項如有變更或追加者,應以書面為之
  ,並按仲裁人及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前項變更或追加,應經仲裁人許可。如逾越仲裁契約範圍者,仲裁人不
  得許可。
  經仲裁人許可變更或追加而須補繳仲裁費者,當事人應向本會預繳差額
  之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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