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付仲裁後,對其聲明之事項如有變更或追加者,應以書面為之 ,並按仲裁人及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前項變更或追加,應經仲裁人許可。如逾越仲裁契約範圍者,仲裁人不 得許可。 經仲裁人許可變更或追加而須補繳仲裁費者,當事人應向本會預繳差額 之仲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