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聲請調查,應表明調查之事項。其聲請調查之事項,如仲裁人認
  為不必要者,得拒絕之。
  仲裁人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兩造到場,經通知而不到場時,仲裁人仍
  得為之。
  前項調查之結果,應作成筆錄,並應於詢問程序中使兩造陳述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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