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聲請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四、仲裁之標的。 五、聲明之事項及其事實與理由。 六、仲裁受理機構。 七、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內宜載明有關之證據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