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仲裁聲請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四、仲裁之標的。
  五、聲明之事項及其事實與理由。
  六、仲裁受理機構。
  七、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內宜載明有關之證據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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