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仲裁之聲請除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符,應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者外,
  本會收受後,應即檢附仲裁聲請書及其附屬文件通知相對人答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