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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仲裁之聲請除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符,應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者外, 本會收受後,應即檢附仲裁聲請書及其附屬文件通知相對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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