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 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會員應按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捌佰伍拾元,但加入公會十年以上之會
  員,年滿六十五歲者,常年會費減半繳納,年滿七十五歲者,免予繳納
  。

  臺北律師公會應積極辦理會員在職進修。前項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刪除)

  會員事務所遷移者,應即以書面報告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