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事件之當事人、仲裁標的或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經他方當事人 同意或不甚礙他方當事人之防禦及仲裁之終結者,得變更或追加。 仲裁係由一方當事人聲請者,於聲請書送達相對人前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變更或追加逾越仲裁協議範圍者,非經他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 不得許可。 因變更或追加而需補繳仲裁費用者,當事人應向本會預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