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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相對人提出反請求者,準用第八條之規定辦理。仲裁庭並得將其與原仲 裁程序合併進行。 反請求不得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但經原聲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意圖延滯仲裁程序而提起反請求者,仲裁庭得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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