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得委請本會選定仲裁人。
  由本會選定仲裁人者,應於收受當事人聲請代為選任仲裁人書面之日起
  十四日內選定之,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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