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02
人,瀏覽人次:
85204057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當事人得委請本會選定仲裁人。 由本會選定仲裁人者,應於收受當事人聲請代為選任仲裁人書面之日起 十四日內選定之,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