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詢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詢問處所及年、月、日、時。 二、仲裁人、書記及通譯姓名。 三、仲裁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姓名,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 五、進行之內容。 筆錄應由書記製作並簽名。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刪、變更,應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字數 ;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識。 筆錄應按仲裁人及雙方當事人人數計算製作繕本送達。 當事人得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筆錄。 筆錄,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