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仲裁詢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詢問處所及年、月、日、時。
  二、仲裁人、書記及通譯姓名。
  三、仲裁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姓名,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
  五、進行之內容。
  筆錄應由書記製作並簽名。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刪、變更,應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字數
  ;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識。
  筆錄應按仲裁人及雙方當事人人數計算製作繕本送達。
  當事人得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筆錄。
  筆錄,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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