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合議仲裁庭應於詢問終結後,就仲裁判斷進行評議。評議應作成書面,
  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仲裁人有不同意見者,得附具其意見於評議
  簿。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
  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
  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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