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仲裁庭應於詢問終結後,就仲裁判斷進行評議。評議應作成書面, 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仲裁人有不同意見者,得附具其意見於評議 簿。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 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 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