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營業所或公務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仲裁標的及其金額或價額。 四、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及其事實與理由。 五、仲裁受理機構。 六、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及繕本宜檢附有關之證據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