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加強發展會務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一、律師倫理委員會
二、人權保護委員會
三、司法革新委員會
四、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
五、民事法委員會
六、刑事法委員會
七、行政法規委員會
八、民事程序法委員會
九、刑事程序法委員會
十、裁判實務委員會
十一、非訟程序委員會
十二、財經法委員會
十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十四、環境法委員會
十五、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十六、社會法委員會
十七、法規整理委員會
十八、勞資關係委員會
十九、國際事務委員會
二十、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
廿一、國會聯繫委員會
廿二、律師業務發展委員會
廿三、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
廿四、平民法律扶助指導委員會
廿五、地方公會聯繫委員會
廿六、會訊委員會
廿七、經費籌募委員會
廿八、福利委員會
廿九、經理事會通過設置之其他委員會
理事會應將各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