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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已約定仲裁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 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任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 為主任仲裁人,並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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