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仲裁標的物易於敗壞或有緊急保存之必要者,一方當事人得向仲裁庭聲請
,經雙方同意後,將其變賣或交由第三人保管或為其他必要之保全措施。
前項情形,雙方當事人有仲裁協議者,仲裁庭得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之規
定作成和解;並命聲請人預付可能發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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