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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 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 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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