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一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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