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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當事人得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未有前項之約定,且逾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商請商務仲裁協會 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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