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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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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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
請行政院獎勵。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內政部
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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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
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內
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
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
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
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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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
勵。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
(三)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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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縣政府
審查後,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以下獎勵
部分,由縣政府逕予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附表一
年 縣 鄉 (鎮、市) 獨任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別│鄉 (鎮│職稱 (│姓名│獨任調│獎勵│備考│
│ │、市) │主席或│ │解成立│種類│ │
│ │ 別 │委員) │ │件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二
年 縣 鄉 (鎮、市) 協同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別│鄉 (鎮│單位│姓名│協同調解│獎勵│備考│
│ │、市) │職稱│ │成立件數│種類│ │
│ │ 別 │ │ │ │ │ │
├──┼───┼──┼──┼────┼──┼──┤
│ │ │ │ │ │ │ │
└──┴───┴──┴──┴────┴──┴──┘
附註: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
,調解書並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三
年 縣 鄉 (鎮、市) 轉介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別│鄉 (鎮│單位│姓名│轉介調解│獎勵│備考│
│ │、市) │職稱│ │件數 │種類│ │
│ │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附表四
年 縣 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獎勵名冊
┌─┬────┬───┬─┬────┬──┬──┐
│縣│鄉 (鎮、│職稱 (│姓│服務年資│獎勵│備考│
│ │市) 別 │主席或│ ├─┬──┤種類│ │
│別│ │委員) │名│年│年月│ │ │
│ │ │ │ │ │至年│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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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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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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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於直轄市及市之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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