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訂頒之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
規範,並辦理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主管之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以下簡稱主管法規)異動之確認及通
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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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單位)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主管法規(以
下簡稱法規異動)時,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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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單位)辦理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時,應至本部內部網站(網
址:http://www.moj/),進入「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維護系統」
(以下簡稱維護系統),進行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作業。
前項維護系統之使用手冊置於本部內部網站「司處業務」區中「法規
委員會」內,如遇維護系統功能更新時,各機關(單位)應依更新之
使用手冊辦理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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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單位)之法規異動時,應確實依下列規定時限辦理確認或通
報作業:
(一)法律:自總統公布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確認。
(二)命令:自該命令發布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確認。
(三)行政規則:
1.第一類行政規則:自該行政規則下達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辦理通報。
2.第二類行政規則:自該行政規則發布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辦理確認。
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且非一體適用於
各機關之行政規則:自該行政規則下達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辦理通報。
(四)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自該法規命令草案開始預告日之翌日起三
個工作日內辦理確認。
各機關(單位)辦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時
,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命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第一類行
政規則及第二類行政規則之定義,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貳
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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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單位)函轉總統公布之法律、發布命令或發布(下達)行政
規則時,應以分行函副本副知本部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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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單位)經擇定應辦理英譯之主管法規,應於公(發)布或下
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英譯法規之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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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務部主管法規異動系統維護資料表(如附表,以下簡稱維護資料表
)內各欄位資料異動時,各機關(單位)應於異動後十日內將維護資
料表傳真至本部法規委員會。
前項維護資料表置於本部內部網站「司處業務」區中「法規委員會」
內,由各機關(單位)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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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將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考核各機關(單位)法規異動確認或通
報作業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並配合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
範之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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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就法規異動通報辦理情形之考核重點如下:
(一)是否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確認或通報。
(二)確認或通報之法規資料是否正確。
(三)是否依第五點規定將分行函副本副知本部法規委員會。
(四)是否依第六點規定完成英譯作業之通報。
(五)是否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發布或下達。
(六)各機關(單位)維護資料表內各欄位資料異動時,是否依第七點
規定期限將維護資料表傳真至本部法規委員會。
(七)其他法規異動確認或通報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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