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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
    院財經法律學系(以下簡稱財法學系),為達成行政執行之目的,奠
    定學術與實務之交流共進,提供本分署各項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
    以供財法學系師生於學術研究上借閱(用)及參考引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分署提供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包括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判決裁定、聲明異議意見書、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書、
    拘提管收聲請書、法院裁定書、行政執行統計資料、機關研究報告、
    法規資料、相關行政文書、函釋資料、政府出版品、存藏之圖書期刊
    與其他存藏文獻與文件資料。

三、本資料申請借閱(用)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申請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協商之。

四、財法學系師生得憑職員證或學生證經由該系辦公室與本分署之承辦窗
    口辦理借閱申請手續。所借閱(用)各項資料僅限於學術研究及教學
    使用為原則,不得為任何商業利益用途或涉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對各
    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學術倫理,借閱人於借閱前應先行簽
    具保密切結書。

五、借閱(用)與續閱(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用)資料期限為四週。
    (二)借閱(用)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
          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四
          週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5.所欲續借之資料已被預約或本分署另有使用之需要。

六、借閱(用)資料到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用)權利三天
    ,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喪失借閱(用)權利。涉及其他法律責
    任者,另依法追究。

七、財法學系師生所借閱之資料,若本分署因另案需要偵查或審判機關因
    案調借等事由時,應立即歸還,不得藉故拖延。

八、借閱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
    之行為。

九、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即告知承辦人員,並由本分署與財法學系
    為適當之回復或賠償處理。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另依法追究。

十、財法學系師生人員於離職或離校時,應將所借(閱)用資料主動歸還
    。若未歸還本分署將依法究責。

十一、為促進學術與實務之交流,財法學系師生所借閱之資料,於完成研
      究報告或已參考引用者,須函知本分署,並檢附研究報告資料或說
      明參考引用部分,以作為本分署行政執行官執行職務及相關同仁執
      行工作之參考。

十二、本要點經本分署分署長核定後,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九日開始施
      行。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七目至第八目目次變更。
二、新增第二款第五目匯兌水單,係為確認駐外機構兌換當地幣之匯率。
三、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目次變更,並增列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改附帳列
    數清理情形表,以利瞭解駐外機構帳務清理情形。
四、新增第二款第九目至第十目應收款項明細表及應付款項明細表,係為
    確認駐外機構應收及應付情形。
五、新增第二款第十一目現金明細表,係為確認駐外機構現金收支情形。
六、新增第二款第十二目匯兌盈虧明細表,係使用雙幣別館處,新系統開
    帳之初始匯率較舊系統匯率差異變動百分比達±5%以上,新系統重新
    評價當地幣現金及銀行存款折計美金數並認列「匯兌盈虧」
七、新增第二款第十三目人事支出、業務支出–租金、業務支出–辦公費
    、業務支出–交際費、獎補助支出等明細表,以利審核各項經常性經
    費支用內容。
八、新增第二款第十五目職務宿舍支出占辦公費收入明細表,以利駐外機
    構管控職務宿舍支出比例。
九、修正第三款第一目,係因財產購置已改為專案核銷,財產增減表無需
    隨經常性經費核銷報送,另物品增減表名稱修正為非消耗品增加單。
十、新增第三款第二目「備用禮品控存表(含酒類)」,以利駐外機構管
    控已購置而尚未贈送之禮品及酒類,並變更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二目目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