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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 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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